如何规避物业撤场、业主救场的尴尬

潇湘晨报 2014-09-24 12:54

鲁迅先生说,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意即路是走出来的。不过,跑路却从来都是一个不光彩的存在。走与跑之别,本身就证明一种秩序的存在。最近,长沙某小区业主强烈地表达了对小区物业跑路的愤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小区一些老年业主正在紧急“救场”。(详见:http://news.iwuye.com/Pm/201409/68757.html)

事后虽证明,物业并没有“跑路”,只是撤场,原因是入不敷出,只好提前中止了合约。据说“现在小区,水有用,电有用,院子不臭”。但是“物业撤场、业主救场”的个中尴尬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未恶化到很糟糕,但从一个成熟的小区应有形态来看,这个小区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失序的。

检视个中尴尬,并不是单方面的原因。从小区实际情况来看,它也确实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但是从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来看,尴尬的存在,首先是缘于契约关系的破裂。物业撤离是对业主欠交物业费的对抗,而业主的拖欠,很可能是对物业服务现状的不满,似乎各方各有各的理由和委屈。于是,在物业方看来,合约是可以单方面中止的,在业主看来,物业费是可以拖欠的,双方又始终都没有把之前达成的契约放在眼里。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从市场交换中衍生出的,一种包括自由、平等、守信等内容的现代精神。回到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来说,双方最初的互相选择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一旦建立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后,守信应该成为双方行为的边界。对业主来说,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履行契约,对物业来说,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同样也是在履行契约。任何单方面的擅自破坏,都是在契约精神上失守。

当然,契约内容并非是不能变通的,当业主和物业都面临着客观存在的新障碍,同样可以在契约中寻求到权利的救济,而这可以通过平等对话来实现。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地表达诉求,在现有的事实基础上,寻求到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并形成新的契约内容。

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由于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在契约共识的达成上,需要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最合适的角色扮演者,当然是公权力。而这种契约秩序的重建,本身也是公权力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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