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先赔”入法宜谨慎
电梯夹伤夹死人,谁来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在为电梯安全立法!此前,方案起草时提出的“物管先赔”曾经引发激辩:反方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正方称可解决目前索赔困境。而“物管先赔”正是省政府下发电梯安监改革方案提出的改革亮点之一。(3月26日《南方都市报》)
电梯伤人谁来赔,是电梯安全管理难一个缩影。小区电梯虽然产权由所有业主共有,但电梯又属于特种设备,如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转,又涉及必要的技术维护来支撑。显然,小区的电梯安全以及由此发生的权益纠纷,事实上会涉及到业主、物管、电梯供应商、电梯维保单位,形成一连串的责任链条。
和尚多了没水喝。电梯伤人了,往往都是因为责任难明确,最终谁都不管。因此,物业管理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处于责任最前端,又挨事故现场最近,让他们“先赔”,似乎就变得合情合理,并且赋予物管向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追偿的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的确理论上如此,但是就作法而言,未必就合法。首先,电梯伤人所构成的侵权责任是个复杂的问题。受害人有没有过错是其一;物管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其二;电梯维保单位维保到不到位是其三,从电梯的事故来看,大多是维保不及时导致。这么多的原因,让物管“先赔”,显然有失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是不公平的。
其次,对于电梯伤人难点不是谁来赔的问题,而是谁该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如同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交警介入一样,介入的更该是充当“裁判”的监管机关,而不是由物管代为处理。站在监管的角度,“物管先赔”也是一种懒政的作法。况且,对于事故的调查总是要作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来区分责任是绕不过的程序,不会因为“先赔”就会减省,倒是“先赔”会让效率打折扣。如果是权益纠纷处理繁琐,更应当在行政与司法对接等方面,完善细节与规则设计,使得处理运转更流畅、更有效率。此外,督促电梯公众保险及时足额购买,更好地规避权益风险的陷井,比让谁先赔更可靠、更可行。
此次,广东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物管先赔”在草案中先入后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因为赔偿涉及民事责任担责方式需要国家立法,不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立法固守法治轨道,不越权立法,是清醒的认识。不过,即便是在立法权限内,“物管先赔”入法也应谨慎,电梯是特种设备,并且在城市的保有量越来越大,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领域,在厘清关联方责任与义务的同时,行政的监管与权益维护的责任应担当起来,不能轻易转嫁。(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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