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竞争性投标
英国的竞争性投标
练均华/文
英国的各个地区当局(LocalAuthority)需要照顾各种各样的市场规律和机制(Market,Discipline),其中有一个是房屋市场(housing)。它在房屋市场内引进的竞争性投标(CompetitiveTendering)是保障了节省成本开支的同时,亦多方提升地区政府LocalGovernment)理事会(Council)在安排统筹外判给其它机构的权力,此业务本来是由有关地区当局负责的。其目的是分开地区政府和地区当局(LocalAuthority)的管制功能及其服务供应,以便提高服务效率。
竞争性投标最初于,1980年引进。地区政府法令(1988)扩展竞争性投标至其它服务,包括垃圾收集、街道清洁及楼宇建筑和维修。自1991年,“白领”(WhiteCollar)地区当局服务包括房屋管理都必须应用强制性的竞争性投标。
外判的程序已明确下了定义外判程序必须邀请最少三间公司进行,充分公开合约内容,签约机构不可被限制、误导或妨碍竞争机制。国家部长(TheSecretaryofState)可引用权力终止不履行法令要求的合约及寻求其它机构取替。中央政府(Centralgovernment)曾运用此权力几次于多个地区政府理事会,并迫使其它理事会ER从有关的操作程序。
地区当局在外判合约时不定会考虑非商业因素(Non-commercialMatters)。此因素包括承包商的雇用期限及条件,劳资争议(IndustrialDisputes)时的合约管理Conductofcontracts),供货商或公司的原籍(Origin),承包商的政治、劳工或派别关系。法令(TheAct)运用时可令到"合约遵从"(ContractCompliance)政策(Policy)变成违法和无效。国家部长可指定用哪些问题及什么资料,并要求地区政府提问承包商时必须使用。
这种做法之目的在于限制地区当局在授予合约时的酌情权力(DiscretionaryPower),取而代之是利用市场规律和机制来操作。这种做法带来其它效果,如防止地区当局运用购买政策(PurchasingPolicy)推广当地经济及发展。法令亦引进新权力给予中央政府,如关闭直接劳工机构,或禁止地区当局不公平授予台约于自己的直接劳工机构。
外判合约改变了地区当局的角色。因为是由其它机构提供服务,而地区当局只是扮演管制机构的角色。外判使地区政府成为权力的执行而非权力的授出。
但是,地区政府角色的转变,亦取决于外判合约的进行情况。从经验所得,在竞争性投标中有大部分的合约是给予由当地政府的内部机构所成立的自组公司。当然,这些前当地政府内部机构所成立的自组公司己致力削减成本,以迎合取得合约。但问题是竞争性市场的发展只局限于投标于地区政府的服务中。
故此,竞争性投标的真正意义己减弱,因为地区政府是需要证实其提供服务的"最佳价值"(BestValue)。现在,竞争性投标只是当地政府在选择服务时的其中种选择而非强制性(Compuls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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