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

2012-03-14 17:04:4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园、风景区的管理,创造环境优美、卫生洁净、秩序良好的园区、景区游览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以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风景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公园、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土地、山体、岩洞、石刻、湖面,树木花草植被、野生动物、塔、亭、廊、桥、铺装、灯具及配电控制系统、音响系统、喷泉等建、构筑物都属管理内容,应严加管护。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公园、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园、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公园、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

(二)保持公园、风景区内各种设施整洁、完好,运转正常。定时开闭灯光、音响、喷泉;

(三)维持良好的游览秩序;

(四)做好公园、风景区内卫生保洁,及时清运垃圾。

第五条公园、风景区管护人员应不断提高素质,忠于职守,按章操作,文明待客。

第六条游客应爱护公园、风景区景物和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公园、风景区的有关规定。儿童及老人等特殊群体,应由其亲属陪同游园、游览,以确保安全。

第七条经统一规划、批准,方可在公园、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店铺、摊点。已批准设立的店铺、摊点,由从业者负责责任区清扫保洁。公园、风景区门前绿地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公园、风景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

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制止损害公园、风景区设施的行为。对在公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的;

(二)在公园风景区内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砍伐树木等破坏园林绿化及景观行为的;

(四)在园内倾倒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杂物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

(六)向公园、风景区内排放废水、废液以及在湖内游泳、清洗拖把和衣物等物品,影响公园、风景区环境卫生的;

(七)未经批准,在公园、风景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游乐设施、摊点等严重影响公园景观的;

(八)攀附雕塑、破坏园内设施的;

(九)在公园、风景区内垂钓、狩猎、捕鸟的;

(十)未经批准在湖水中养殖的;

(十一)打架斗殴、非法集会等扰乱公园、风景区秩序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园、风景区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对所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