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维护定义及职责
物业安全管理作为一项职业性的服务工作,是介入公安机关职责和社会自我防范之间的一种专业秩序维护工作,较之于社会治安管理的这两种形式(公安机关和社会自我防范)具有补充的性质,具有补充国家安全警力不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及工作职责范围针对性的优点。
物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和维持业主和使用者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以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成都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称谓的指导意见(成物协〔2008〕09号)规定:“保安、治消、保卫员”统一称谓为“秩序维护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将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物业秩序维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秩序维护员服务行为规范,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业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
(三)向业主、使用人宣传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
(四)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治安隐患,应当迅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防制措施;
(五)对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和协助救助、调查,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预防、发现、制止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按规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犬只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物业秩序维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