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三不”的具体表现

物业百晓生 2014-05-11 18:25:00

小区业主“三不”的具体表现

一是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不关心公共事务。

中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1991年成立于深圳天景花园。当年出生的孩子,今天已经读大学了。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业主仍旧不关心小区的公共事务。对于自己房子里的一条裂缝、一处渗水,业主通常会看得很重,这当然也是应该的,但对于家门以外的事情,大多数人会认为与己无关,懒得去管。比如有人欠物业费,有人把车停在消防通道上,有人违章装修甚至在共有部位搭建,大多数业主的反应是视而不见,或者认为这应当由物业公司去管,与自己毫不相干。对于业主自治的组织——业主大会,很少有人会去关心和参与,不觉得这关系到自己的重要权利。因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难以成立,或者徒有其名。即使是在引入物业管理最早的深圳,也没有实现真正的业主自治。

二是很少有人愿意为小区的管理贡献力量。

商品房的业主,大部分属于中产以上阶层,其中不乏有识之士、管理人才。但到了管理自己小区事务的时候,却很少有人愿意承担。90年代北京曾有一些颇具理想主义色彩的知识分子业主,满怀热情,通过竞选当上了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但没有多久,大都碰壁灰心、黯然退出。2008年北京“建外SOHO”小区出现管理乱象,该项目的开发商潘石屹作为业主一员接受电视台采访,表示忧心如焚,但也无能为力。显然,他也没有参与到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来。还有一个事实是,小区居民中有相当比例是行政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他们在自己的机关中,管理着各种社会事务,运筹帷幄,但自己的小区乱成一团,他们却无动于衷。这就提出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在人才聚居之地,会出现管理灯下黑的情况?是群体的素质差,还是缺乏管理人才?显然两者都不是。只能说明,少有人愿意投身于小区的公共事务,其原因也很简单:干大家的事,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出力不讨好,从自己的得失利害出发,不参与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三是维权缺乏理性。

近年来业主维权的事件此起彼伏,然而平心而论,真正有理有节最终取得有利结果的,不过少数,大多数都是轰轰烈烈闹过一阵,就烟消云散。从媒体披露的许多“维权”事件上来看,业主们常用的还是“阶级斗争”的思路,把维权的对象(通常是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推定为敌对势力,好像非采用极端方法不足以争取权益。最近媒体报道,某地开发商雇凶砍伤两位业主委员会成员,起因是由于业主委员要求开发商解决配套设施不到位及质量问题,得不到满意答复,就带领业主在开发商的销售大厅“聚集”,开发商销售受阻,遂出此下策。雇凶伤人显然是流氓手段,并且涉嫌犯罪;而到企业的经营场所捣乱,令人家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又何尝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拘留。这个两败俱伤的悲剧,留给我们许多思考。最近深圳法院还判决了一起案件,业主因细微质量瑕疵,在自家阳台上张挂标语指该楼盘为“豆腐渣工程”,被开发商以侵害名誉权告到法院,法院判业主败诉,赔偿开发商2000元。此案中,业主显然是冲动行事,反而是开发商懂得诉诸法律途径“维权”。本来,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质量争议,国家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当事人之间也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按照法规与合同,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争议,是正当而有效率的途径。一些业主动辄选择非理性的方式,说明他们还不成熟,不懂得怎样行使业主的权利,这也是不会当家的一种表现。

二、业主存在“三不”的原因

个人认为,这是由特定的国情所决定,在现阶段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我们拥有自己不动产的时间太短,还不能适应业主的身份。

新中国六十年,在前四十年中,城市中的房屋都是“公家”的,建设、分配、维修都是“公家”的事情,居住者只有一个“过客”的身份,都是真正的“无产者”。无产者胸怀天下,却不能成为自己财产的主人。1988年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建立,中国大陆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业主。今天的业主,充其量不过几年或者十几年的“业龄”。而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有几百年保护私有财产的历史,就是在我国的台湾、香港,土地房屋的产权也一直世代私有,形成传统。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业主,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彼此之间如何相处,纠纷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习惯、观念、制度,我们这里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在别人那里可能根本就不是问题。着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去德国考察侵权法,想到国内一个争议很大的法律问题——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就提出来请教德国同行,德国学者听后十分茫然,说怎么能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我们没有遇到这样的事情。常言说三代培养一个贵族,那么要养成一个业主的意识,恐怕也要经过两三代人才行。

其次,长期生活在高度集权的社会环境下,缺乏当家作主的意识,也没有这种能力。

今天的业主,年龄从“40后”到“80后”,都是在缺乏民主训练的环境里成长的,在家听家长的,在外听领导的,重大的决策都由领导和组织作出,自己不必要也不应该瞎操心。虽说从八十年代起已经有了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但大家都知道那是怎么回事。我们民族的血液中,缺少民主的基因,也不鼓励民主的尝试。如果有人想毛遂自荐,或者固执地要选自己认定的人选,大家多半会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问题。公共的事情由政府决定,老百姓只管服从,似乎成了一般民众的共识。假如我们把国家看作一个居住区,全体公民就是业主,在这个“小区”里,我们能不能自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自主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物业公司?显然,至少目前还实现不了。在这种大环境下,指望住宅小区里能做到业主自治,无异于期待池塘里生出鲸鱼来。所以,我们看到,绝大多数住宅小区,包括管理得非常好的小区,都不是业主当家,而是靠其他人来当家,比如好的物业公司、负责任的单位后勤、勤政的基层政府等等。有的小区因业主欠费导致电力公司停电,电梯停开,业主自己都没有办法解决,要向政府投诉、上访,求政府“为民作主”。

第三,我们这个社会,缺乏在法制的轨道里解决纠纷的机制,“管闲事”只能给自己找麻烦。

小区内部的事,也是公共事务,要处理好公共事务,不仅要出以公心,也需要相应的资源。而现在仅一个业主欠费问题,就让人万分棘手,有些欠费业主,连法院判决都不理会,弄得法院没有办法,干脆不再受理欠费案件。这种情况下,业主自己就更无能为力。替大家办事是义务的,做得再好,没有任何利益;但做得不好,就给自己惹下了天大的麻烦。公共事务,众口难调,总有不满意的人,总会有抱怨、指责甚至谩骂。一个头脑正常的人,没有特别的理由,不会主动掺和到这种是非的漩涡之中去。

以上分析业主自治的障碍及客观原因,并不是要得出结论:业主自治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这样的状况,才使我们认识到业主自治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拥有了自己的房子,还不能算真正的业主;只有通过业主自治,实现了管理共同事务的权利,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业主。

三、改善和促进业主自治的办法

有什么办法克服目前这些障碍,促进业主自治的实现呢?对急功近利的人,我们只能回答“没有办法”。因为,历史的进步不能指望收效于一朝一夕,没有任何高招妙法,在短时间内就让“不会当家、不愿当家、不敢当家”的业主变得乐于当家、善于当家、勇于当家。也不能指望国家出台一部法规、政府制订一个政策就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解决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自治只是空中楼阁,更不是说由于业主自治难以实现,政府就有了包办小区事务的理由。今天的股票、网络、外企、雇工,在三十年前没有人敢想,但不过一万多个日日夜夜,就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据这个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再过若干年,情况一定会改变,只要有业主,他迟早会当家

所以,从长计议,改善、促进业主自治的办法,有以下三条:

第一,最根本的,当然是“假以时日”。

要相信总有一天业主会当家。事实上目前已经有一些业主是会当家的,深圳景洲大厦就是一个典范。在其它小区普遍存在的乱搭建、欠费、住改商等痼疾,在这里基本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自主选聘,小区公共事务由业主民主决定。尽管这在深圳的小区中还属于凤毛麟角,但让我们看到了未来和希望。温家宝总理在国庆六十周年讲话中说,再过40年,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也就是说,还要经过两代人的奋斗,中国才能真正成为发达、文明的国家。到那个时候,业主已经进入第三代、第四代,他们在成为国家主人的同时,理所当然地会当自己小区的家。

第二,政府的辅导、支持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决不应当包办代替。

在业主“三不”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调整思路,变在上的审批、核准为在旁的辅导、支持,教会业主当家、鼓励业主当家、支持业主当家,而不是索性自己当了业主的家。目前从法规到实务,都要求业主大会在基层政府的掌握下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要经过基层政府认可,这是根本违反业主自治的。2007年广州翠湖山庄业委会换届,原业委会成立了筹备组,却被基层政府“叫停”,指令成立了由居委会主任牵头的“联席会议”作为换届筹备机构,引发一场行政诉讼。最终业主虽然败诉,但此事件值得人们深思。正如业主一方的代理律师所指出的:政府指导小区管理,如同家长

可以指导子女谈恋爱,但决不可以代替子女谈恋爱。我们的执政党曾经是最善于发动群众的,为什么今天却如此担心群众自己起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呢?我们在翠湖山庄和其它案例中看到:业主要自治,首先面对的障碍竟然是基层政府,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第三,法律与规则的完善。

目前已经有了《物权法》,有了《物业管理条例》,许多地方也在制定省市的物业管理法规。但已有的法律规则仍然存在许多缺憾:业主自治作为物业管理的核心原则,没有被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确认;《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区分“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没有明确只有业主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作为合法的组织,其法人地位本来是题中应有之义,但立法上一直采取回避态度;2008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不适当地强化了基层政府与居民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力,更加削弱了业主自治;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如欠费、私搭乱建、小区内部的公共秩序等问题,都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行政机关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力过大,责任模糊,违法作为与不作为的情形都很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一定要在法理上加以澄清与梳理,在此基础上才能确立科学的法律规则。而这项工作,仅靠立法机关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广大业主的管理实践所提供的丰富经验,由法学家和立法者加以总结、提高,通过立法活动,形成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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