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合适,又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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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04:04
物业不理想可否不缴费?
2月17日16时11分读者于女士咨询:
去年10月份我入住新买的一套房子,可不长时间我就发现物业管理很不理想。今年1月份,物业公司要收2005年的物业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0.8元。这个标准是依据业主入住前房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我觉得这个合同不是我们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的,对我们不发生效力。那么,我不想交物业费有没有道理?律师解答:
新开发的小区,业主入住率通常不能达到行政法规、条例规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标准。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没有办法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的最大业主即房屋产权人(就是房产开发企业),为了维护整个小区的正常运转,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对已入住的业主和尚未入住的业主均有法律效力。
如果业主认为前期物业合同不合适,可以等小区业主入住率提高了,按照法定程序选出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并在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管理合同。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特别不满意,还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以法定程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在本案中,房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在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是没有道理的。)(感谢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王兴权律师法律解答,本版法律解释仅供参考)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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