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三级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上列第(一)、(二)、(三)项条件的,资质等级按照暂定三级资质核定,暂定期1年。暂定期满后符合全部资质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企业物业管理资质已被取消或《资质证书》有效期已过期,需重新申请物业资质的,申请材料按本条规定报送。)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公司名称中必须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字样,主营中必须有物业管理);
3、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
4、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注册资金三级、临时三级实际到位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需鉴证机关盖章),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需鉴证机关盖章) 具备中级职称的财务和工程负责人任职证明(复印件2份,材料内容包含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的房地产与物业信息网免费下载的《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有职称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
[注:专职、专业非退休管理人员至少10人,其中取得建设部培训的物管员上岗证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张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
注: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非国内人士时:
①境外的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由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②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③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商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
④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述第(一)项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2、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企业业绩材料复印件(指“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张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
四、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有职称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免费下载。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六、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八、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九、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一、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2204279 8123066 8123099
(二)时间:
1、审核时间:每周一、三上午(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十四楼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2204279)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