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名词解释

Pm86.Com 2009-11-22 12:08:03

1、 物业――是指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

2、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 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6、 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7、 物业管理企业――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证书和工商工农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8、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9、 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10、 业主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的组织。

11、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12、 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13、 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条例》规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是指业主大会必须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14、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15、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16、 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再次聘用。

17、 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18、 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19、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20、 业主公约――是一种公共契约,属于协议、合约的性质,是由业主承诺的,是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相互制约、共同遵守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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