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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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13:17
(一)经l/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六)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七)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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