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水电公摊费用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一、水电公摊费用纠纷的成因
1.水电公摊费用界限 模糊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一个过于笼统的概念,如共用部位,一般是指承重结构部位、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室外停车场、各类球场等。以上所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的平时并不耗用水电,有的所耗用的水电需要小区全体业主分担,有的只需某一幢楼、某一单位或某一楼层的部分业主承担,有的则需某些经营项目承担。而构成物业服务成本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显然是需要小区全体业主公平分担的,它并不包括只需要部分业主或某些经营项目承担的公摊费用。至于水电公摊费用是否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的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自然允许双方约定。但是,由于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概念表述过于笼统,致使一些业主产生了误解,认为所缴物业服务费中必然或已经包含了水电公摊费用。这是导致水电公摊费用纠纷产生的一个客观因素。
2.个别业主缺乏公共服务消费意识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业主义务观念淡薄,常常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共同义务。比如,有的业主以自己没有入住为由拒缴公摊水电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专有部分不可分割,即使不入住也会发生公共照明、绿化用水等需要分摊的费用)。
3.个别物业企业对拒交水电公摊费用处置失当
拒缴水电公摊费用,表面上看是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实质则是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之间的合同纠纷。作为物业企业,无论所承接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行了抄表到户,是否落实了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法律规定,在水电费用包括水电公摊费用的收缴过程中,一般来说,要么是接受业主的委托负责统一代收,要么是接受供电供电部门的委托负责代收。因此,当遇到拒缴水电公摊费用时,除了应向委托方报告,由委托方进行处理外,是不允许擅自采取停水断电措施的。但是,由于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收缴水电费用中的角色定位错误,加之夹在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之间,常常两头 受气 ,有时为了不影响绝大部分已经缴纳水电公摊费用业主的正常生活,擅自采取了一些拉闸断电、卸表停水等超越自身权限的过激做法,从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4.向 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的法律制度得不到落实
《特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特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 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但是,这一法律制度在落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如笔者所在城市,除绝大部分新建住宅小区实行了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的规定外,大量旧有住宅小区除少数经过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协商改造外,多数尚无法落实抄表到户的要求。
二、水电公摊费用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1.政策界限应当明晰准确
水电公摊费用是否应当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的问题,必须从政策层面予以具体明确。从广州等地的规定看,水电公摊费用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有的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有的则由物价部门议定。《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水电公摊费用的界限也作出了政策规定,《办法》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日常运行 费用及绿化用水费用予以单列,规定 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共公照明用电及绿化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公示其共用水、电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方法,其费用由业主共同负担。物业服务企业自用水、电费用由物业企业负担 。虽然该《办法》并不像广州那样对水电公摊问题一一列举并作出规定,但基本上抒水电公摊的政策界限作出了厘定,这对于防范和减少水电公摊费用纠纷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