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书面催交义务 诉请物业管理费被驳回

物业百晓生 2012-02-28 08:30:00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差欠物业费的案件,原告家安物业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业主书面通知催交物业管理费的事实,而被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9日美西小区业主代表谢某、陈某、王某以武汉市美西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家安物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美西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美西小区委托于家安物业进行物业管理,美西小区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业主使用人,委托管理事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小凯系武汉市洪山区美西小区业主,截止至2008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小凯已交付, 2008年11月-2009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未付。

审理中,小凯认为家安物业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安全防范工作、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尽到义务;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出租物业共用部位、公益设施进行经营;未对物业综合管理工作尽到义务;且对家安物业提交的缴费通知单和律师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缴费通知单和律师函系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从未收到过,该证据无法证明其收到家安物业催交物业管理费书面通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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