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擅自占共有部分违法

物业百晓生 2012-09-20 08:30:00

近年来,因居民占用楼内通道和外墙共有部分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本市法院宣判一批这样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原告物业公司表示,原告系被告蒋某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私自在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将消防逃生通道封闭。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将防盗门拆除,并与居委会和派出所一起向被告送达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至今没有将防盗门拆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楼道内加装防盗门,系占用业主的共用部位。原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部门,有权对被告的行为进行管理。被告与开发商的合同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如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另行向其主张相关权利。

案例二:潘先生住在曾女士家楼上。2010年10月,潘先生准备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预先安装了支架。该支架位于两家客厅窗户中间的外墙面上。他在向支架上安装集热器过程中,因曾女士不同意安装,双方发生了争执。在物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协调下,潘先生放弃了安装。但在2012年5月,潘先生自行安装了集热器,完成了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曾女士无法接受该事实,一怒之下将潘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超出了对外墙面合理利用的界限,已构成对原告业主共有权的侵犯。综上所述,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涉案太阳能热水器。

律师说法:本市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庆菊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部分业主擅自占有、处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其他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以上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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