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业主拖欠9110元物业费遭起诉

华商晨报 2018-04-18 09:22:05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别墅小区业主田某认为小区监控设施不能使用,致使园区屡次发生偷盗事件等,拒交物业费,遭物业公司起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田某给付物业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9110元。

别墅业主拖欠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起诉

2016年1月、2017年1月,沈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别墅及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两份《别墅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该别墅及公寓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别墅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业主田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16.32平方米,其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9110元没有缴纳,该款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田某都没有给付。于是,物业公司将田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533元。

业主称小区监控不能使用

屡次发生偷盗事件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田某辩称,物业合同约定了三防义务,但小区所有监控系统被损坏均无法使用,园区内大量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被私人圈占,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会所不能使用,园区内无安全警示标牌和不清理久停车辆,致使业主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重点路段、通道及公共场所设置监控等措施,并负有日常维护之职责,当物业公司收取了所有费用后没有积极进行日常维护,导致监控设施不能使用,致使园区屡次发生偷盗事件,无法查找盗窃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以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已经于法无据。

田某认为,其不仅不应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还应赔偿他的损失,并对此保留诉讼权利。

业主未提交证据证明

被判支付9000余元物业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别墅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现田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是违约行为,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负全部责任,所以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田某给付物业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9110元。

关于物业公司要求田某给付滞纳金533元的主张,因该约定为格式条款,加重了田某的责任,所以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田某对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辩解,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住宅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应当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所以物业公司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田某提出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标准有异议的辩解,因物业公司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且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田某的该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田某提出业主会所无健身器村、园区无安检、路灯不亮、三岔路口没有指示牌和瞭望镜、减速坡等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以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田某给付物业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9110元。

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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