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解约物管赖着不走 再干也是白干
四川在线
2009-05-26 09:15:34
亮点一:解约物管赖着不走等于白干
典型案例:去年,成都某小区业委会决定解除与物管公司服务合同,并选聘了新的物管公司。新物管公司进场后,老物管却赖着不走。老物管在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依然收取了物管费。不堪承担两家物管公司同时收费,小区业委会只好让新物管延期进场。
成都律师何佳林解释说,解释施行前,业主一般都会按以前约定向老物管公司交费。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标志着以后因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了。如果被业委会解聘后还赖着不走,这样的物管在小区就等于白干。
亮点二:开发商难以控制业委会
典型案例:武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空置了很多套房屋没出售,此外小区会所等配套设施面积也很大。根据以前法规规定,小区业主表决权是根据业主在小区所占有房屋面积
确定。这样一来,开发商就占用了小区30%的业主表决权。由于所占表决权份额太大,这个小区选定物管公司的权利,长时间被开发商控制。
何佳林说,由于小区空置房屋及小区会所配套设施均属于开发商同一单位所有。这一解释施行后,开发商在小区所占有的表决权,以后只能按一个业主份额来核算,开发商以后就无法掌控这个小区物管公司聘用大权了。
亮点三:明确了利害人关系的范围
典型案例:红星路二段某小区有栋临街楼房。两年前,住底楼的住户将住宅改成商铺出租。小区住户担心住改商改变了房屋受力结构,会影响房屋安全质量。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谁是利害关系业主?
成都律师李刚认为,根据解释,涉及住改商所在楼栋的所有业主,均是与底楼住改商危害结果的利害关系人。此外,小区其他楼栋住户若能举证底楼住改商造成的危害,也同样可以维权。
亮点四:业主享有五项知情权
《建筑物区分解释》第13条规定:物管公司应对如下5种情况向业主公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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