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园小区业主再审胜诉

物业之家 2009-10-19 10:54:57

倍受业主和物业公司关注的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在终审之后提起再审。8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后,宣布维持此前一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物业费由原来的2.72元/月/平方米降为1.58元/月/平方米,并判令物业将3年电梯广告费18万元返还业主。在这起“北京首例业委会告赢物业案”中,业主终于笑到了最后。

2005年3月,美丽园小区业委会将北京市鸿铭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13项诉讼请求,对保安费、保洁费、电梯费、税率等收费提出质疑。同年9月14日,一审法院驳回业委会全部诉讼请求。

业委会提起上诉。2005年12月,业委会终审反败为胜,一中院判决支持了业委会13项诉求中的12项。

2005年12月20日,根据物业公司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关于美丽园小区物业收费项目价格咨询报告》,结论称美丽园物业收费标准应为3.41元/月/平方米。2006年1月,物业公司向一中院提交再审申请,要求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

3月30日,5名法律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书》,认为一中院的判决改变了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是不妥当的。

4月13日,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向一中院主管领导发出一封《行业专家对美丽园物业纠纷案给物业服务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意见及情况反映》,认为法院的判决会引发北京物业全行业的混乱,要求重审。

5月30日,一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同时裁定在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8月1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座无虚席,50名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和20多家媒体的记者旁听了此案的开庭审理。在法庭的主持下,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对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认证质证,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围绕《公约》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营业税的纳税比率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1:00。

下午1:20,再次开庭,承办此案的法官口头宣布了判决结果。判决最终维持了一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对物业公司的质疑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中院经审理作出最后认定:

关于应纳税费。

一中院认为,由于鸿铭物业公司未向美丽园小区业主说明加收5.5%税费的依据,在一审、二审中亦未就收取0.5%教育和城建附加税提供文件依据,原审认定鸿铭物业公司从2003年到2005年只能加收5%的营业税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电梯运行费。

《公约》中约定,电梯维保费为9210元/台/年,电梯运行费为10530元/台/年。双方一致认可的美丽园小区住宅总面积210569.26平方米,1378户,111个住宅单元,111部电梯,每台电梯10.41户。原审认定电梯维保费应为0.405元/平方米月,电梯运行费应为0.552元/平方米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水泵费。

在再审中,鸿铭物业公司主张美丽园小区二次供水采用的是变频水泵供水系统,而不是高压水泵,二者的收费标准不同。但在原审中,鸿铭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变频供水系统的收费标准,鸿铭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对此亦未达成协议。原审查明水泵实际只有1组,并根据公约约定的高压水泵费标准核算水泵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返还电梯位广告租赁收益问题。

在再审中,鸿铭物业公司提交证据以证明收取的电梯位广告租赁收益的具体数额,但在原审中,鸿铭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该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认定美丽园业委会要求按18万元返还电梯位广告租赁收益的主张成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后,业委会的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作出的判决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益,对于解决现行物业服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消除物业服务中存在各种弊端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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