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自行车丢失为由拒交物业费怎么办
Pm86.Com
2009-11-22 12:00:12
2003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催收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区内丢失三辆自行车,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反复说明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但李某仍不听解释劝说,坚决拒绝交纳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提示]
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但物业管理公司在收缴中总能遇到一些以各种原因为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按实际情况,采取一般性追缴和区别性追缴的不同追缴方式进行催缴,必要时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利益。
[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404元物业管理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全额交纳2002年度物业管理费404元。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的范围,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收藏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