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内掉进污水井造成十级伤残 物业判赔8.6万多元

物业之家 2012-05-03 15:06:33

女业主走在小区时,因为踩到的污水井盖突然后滑,不慎掉入污水井中,导致十级伤残。女业主认为小区物业应负全部责任,就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薛小姐是思明区怡祥花园小区的业主。2009年11月18日下午,薛小姐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行走时,踩到的污水井盖突然后滑,薛小姐不慎掉入污水井中,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经法医鉴定,薛小姐的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损伤后遗情况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011年7月份,因为赔偿事宜谈不扰,薛小姐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薛小姐认为,物业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疏于管理,造成她掉入污水井中受伤,应该赔偿她的损失。但是,物业仅支付她所花的5500多元的医疗费,未尽到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再赔偿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9.8万多元。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应负赔偿责任,但不用赔偿那么多。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再赔偿薛小姐各项损失共计8.6万多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5.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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