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吗?

物业之家 2012-08-23 10:10:55

胡女士的顶层住房,在入住后两个月出现漏雨,胡女士于是找到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女士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认为自己的损失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商则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胡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为胡女士调换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公司认为房屋在开发商保修期内,自己及时联系开发商维修了房屋,尽到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而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无法接受。三方一同找到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要弄清开发商、胡女士、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胡女士负有债务;胡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是胡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看来,因为开发商对胡女士负债而胡女士却对物业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然而,最终方案的产生也是依据法律作出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胡女士要以将自己对物业公司所负有的交费义务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替胡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后,开发商对胡女士的赔偿义务就可以认为履行完毕。本案中,因胡女士向开发商要求的赔偿数额仅与自己下年度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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