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紧急情况之下撬开业主房门是否侵权?

物业之家 2012-10-11 09:09:09

多日前,塘沽下了一场大雨,给老李家造成了重大影响。当天雨下了一天,下午老李下班回家才发现,自己家的客厅和旁边的卧室整面墙全部被水淹了,卧室的壁纸脱落,角落的木地板起了鼓。老李仔细观察发现,不是因为自家潲雨造成的,问题出在楼上邻居家的下水管道上。老李立即通知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结论和老李的一致,于是老李和物业维修、秩序维护员一起上楼去敲楼上邻居方某的房门。外面的雨仍然在下,可方某却始终联系不上。在老李的不断催促下,秩序维护员将方某的门撬开了。

原来方某家一直没有装修,将毛坯房对外出租了一阶段,这些天一直闲置。可是方家却忘记了关客厅和卧室的窗户,加上阳台一处下水管道被水泥堵上了,因此大雨过后潲进屋的雨水对楼下造成破坏。维修人员立即将方某家的下水管道疏通开,此时物业公司才联系上了方某。方某一听物业公司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撬开了自家的大门,非常激动,他不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还拒绝对老李的损失给予赔偿。

律师说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这就说明物业公司或者李某无论哪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撬开他人的房门,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秩序维护员撬开方某的家门,虽然他本意是想解决老李家房屋损坏的问题,但并没有合法的手续,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方某的住宅权。因此物业公司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住宅住户出现了重大火灾事故、煤气泄漏等,物业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险情破门而入是不需要承担此类责任的。不过在遇到老李这类问题时,物业公司或者受影响的业主可以先通知派出所、居委会等相关人员,在避免更大损失的基础上让民警等在现场证明。物业公司应当对方某的大门进行更换或者赔偿,而因为大意没有关窗户、下水道堵塞对老李造成的损失,方某理应给予老李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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