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失窃 物管被判担责两成

物业之家 2012-12-20 09:20:05

黄某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鸿翔北一街。2000年收楼时他就与佛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管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黄某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2007年12月24日黄某家却意外被撬,包括相机、钻戒、项链等被席卷一空,初步估算值1万元左右。5年来多次与物管沟通也未有明确结果。直到今年9月,他最终决定起诉,要求被告免除其5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承担的过失赔偿责任。

庭上,物管公司辩称,黄某的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其物业服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禅城法院认为,黄某自被盗后至2012年8月被告另案起诉黄某支付物业管理费时一直以各种方式向被告要求赔偿其被盗损失,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禅城法院认定,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财物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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