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卡落车内 车被盗物业无责

南方日报 2013-03-22 09:21:19

业主交纳了相关费用,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遭窃,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埔法院结合日前审理的一宗案例,详析不同情况下不同的判法。

张女士夫妇租住在某小区,她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露天停车场,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150元,并领取了停车卡。停车卡系专车专用,背面印有编号并注明“必须随身携带,严禁放在车内”。某天早晨7时,张女士去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据了解,当天张女士将停车卡放在了车里。

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提供车辆停放与保管服务,现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涉案车辆被盗,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与张女士之间并无签订停车保管协议,公司提供停车场地收取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与张女士建立的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女士将该车专用停车卡遗留在车内,致使车辆被人使用停车卡开出小区丢失,而当时小区内监控系统运行,保安措施到位,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并无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负责每月收取停车费用并发放停车卡,张女士要取回停放的车辆,必须凭有唯一编号且与本车相对应的停车卡才能提取,双方行为符合保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事发当晚,小区内监控运作正常,物业公司安排保安巡逻,尽到了对小区治安、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张女士车辆被人用停车卡刷卡开出小区,该提取车辆的行为符合车辆保管的交易流程,张女士亦未能举证说明物业公司在交易流程中具有过错,物业公司不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咪表停车受损 市政无须担责

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已越来越多见,由此产生的赔偿纠纷也多发。处理该类案件,应当明确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无论是车辆停放证,或者出入凭条,还是进出记时牌、消费发票甚至消费完毕从前台处取得的免费停车小票,都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如果停车场未能妥善保管致使车辆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所,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受寄托人的停车场,该车的保管合同就不成立。例如路边的“咪表停车收费”,按照车主没有实际交付车辆的排他性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的原则,市政管理部门不承担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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