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家中遭水浸 物业和供水公司被判担责九成
悲剧:空置房屋遭水浸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范某系雍和花园业主,长期出差在外, 近年来房屋多数时间处于空置状态,雍和花园由被告珠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11月15日,范某接到朋友电话,得知家中二楼主卧 房顶被水浸,赶回家中发现水浸极其严重,二楼主卧房内地板及家私受损严重,部分衣物毁损。
一审法院委托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对原 告房屋修补工程造价及遭水浸物品损失进行鉴定。原告认为,应该在造价基础上增加30%;被告物业公司对于房屋修补工程造价无异议,但认为其他项目东西是否 存在不清楚,且都是依据原告单方陈述或发票做出,价格偏高;供水公司则认为,家私及衣物等鉴定结果没有考虑折旧。
焦点:水浸到底怎样造成的
对 于水浸原因,原告方与二被告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水浸原因是雍和花园生活用水二次加压设备水阀漏水,未及时得到维修与排水,同时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野蛮 施工、造成设备间地面积水,而物业公司发现明漏,未采取任何补救与排水措施;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遭水浸与原告在二楼主卧房内做大衣柜更改了房屋结构有 关;被告供水公司则认为,与原告私接水管破裂长期漏水以及原告天花板有裂缝所致。
原审法院承办法官、书记员与原被告代理人一起前往现场勘查,基于查看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生活用水二次加压设备房内通往房外的水泥门槛由于通过管道被截断,致使泵房内如有积水会流到房外原告主人房楼顶的低洼处,水浸系供水公司施工排水造成损坏所致。
判决:供水公司和物业担责九成
法院认为,供水公司应该赔偿责任。该房顶对应的区域与水泵房相连,处于室内,属于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的公共区域。此区域曾积水达三天,物业管理公司没有采取妥当补救措施,没有尽到保护业主的义务,对造成水浸的损害后果,负有相应责任。
考虑本案水浸事件系第三人直接侵权所致,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是水浸之后采取补救措施不力,属于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导致损害的实际情况,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对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负补充清偿责任。
范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疏于对自己房屋的照看。本案系第三人施工造成漏水,应该与一般容易预见的损害区别对待。原判确定其承担20%的责任,酌情调整为10%。装修损失部分。根据《鉴定报告》,酌情上浮15%计算费用,确定范某可获得的赔偿为56494.16元。
该费用由供水公司承担赔偿,物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