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刺死业主 物业安保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30万
物业之家
2014-03-15 20:04:22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本案损害的发生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在柯某实施抢劫犯罪后物业公司组织了相应的报警、援救、协助收集犯罪线索等工作,因此酌定物业公司就原告损失应承担25%的补充责任,因柯某无个人财产可供赔偿,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22.8万余元,共计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的焦点正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从证据显示,物业公司存在三方面缺陷:首先,安保措施存在不足。该小区安装76台监控设备,其中晚上无灯光时,部分探头由于非红外线只能显示漆黑图像,监控室内设置8台监控屏幕,仅一人值班,导致窃贼在该小区内游逛一个多小时,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均未发现,物业公司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小区发现的可疑人员进行有效监控及盘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预警、制止措施,存在过错。其次,安保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小区夜班值班安排,而当日实际值班保安缺岗2人。再次,突发事件处置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安排此前并无相应经验和技能的李某作为临时领队,事发后延误警方介入案件以及抓捕柯某的最佳时间。因此,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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