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泵噪音证据不足 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

京郊日报 2015-05-14 14:30:26

郭某是通州区某小区业主。自2007年至今,郭某连续8年拒绝交纳物业费。2015年2月,该小区物业公司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一次性交纳拖欠的物业费近2万元。

究竟是何原因致使郭某连续8年拒交物业费呢?面对法官的询问,郭某称自己的房屋位于二层,其所在单元的地下室部位安装了污水泵。入住后不久,郭某即注意到了污水泵运行时产生的噪音,有时甚至能响一整夜,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郭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均未有结果。2008年11月,郭某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噪音问题进行了检验。

庭审中,郭某向法院提交了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的检验项目为噪音等效声级,检验日期为2008年11月26日昼间,检验地点为郭某的房屋客厅位置。检验报告载明污水泵停止时进行检测的测量值为26.2dB,污水泵运行时进行检测的测量值为49dB,标准限值为45dB。针对郭某的辩解意见,物业公司予以反驳。物业公司认为污水泵系开发商所建,郭某购买房屋时即已存在,而且污水泵每次运行时间非常短,郭某反映的噪音情况并不属实。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郭某提供了物业服务,郭某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郭某提交的检验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所作鉴定,该鉴定报告结果仅能反映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噪音等效声级,而地下室污水泵运行所产生的噪音也并非其房屋内的全部噪音源,此次检验的最终测量值亦未过分高于标准限值,且没有证据证明郭某主张的噪音问题是物业公司的瑕疵服务所致,因此郭某主张的噪音问题并不足以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最终,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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