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关于业主住宅出租、出售的暂行规定

物业百晓生 2014-03-12 17:00:00

小区关于业主住宅出租、出售的暂行规定

在XX国际生活园购买住宅,并办理入住手续的,根据入住相关文件,可对其住宅出售和出租,为进一步明确权利和义务,使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不断保值、增值,使物业管理更趋完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园区内购买住宅取得合法资格者,均有权出售、出租 自己的住宅。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业主代售、代租住宅,由物业公司代租的住宅,每套住宅向业主收取费用比例按具体合作协议操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代理出租的住宅,由出租方、承租方、物业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住宅租赁委托经营合同。

第四条自行出租、出售的住宅,业主须在与承租人或买方签订协议并生效后,持协议书副本(售房须持产权变更证明)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如下手续:

(1)出售住宅办理住宅业主名称变更手续,清算和认可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2)出租住宅须办理承租人登记卡和承租人居住管理手续,签订入住文件,否则物业管理处将对其出售、出租不予以认可,不提供有关服务。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的住宅出售变更产权业主及住宅承租人(长期)在园区享受原业主或房主的同等服务和待遇。并按入住文件相关规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上述规定由zz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zz物业管理处

二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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