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

胶东在线 2016-05-16 00:07

物业之家讯:烟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周天佐在5月12日进行的嘉宾访谈节目中向网友介绍了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据周天佐科长介绍,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减免物业服务收费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二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这里需要重点强调房屋空置时间的确认问题,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双方)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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