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日起实施
物业之家讯:1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分户账中资金数额。
带电梯房屋业主需另交维修资金
《办法》指出,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交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产权登记需维修资金票据
公有住房房改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不予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灭失业主可提剩余维修资金
代管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代管单位应当与专户银行共同开发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分户账中资金数额。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代管单位申请重新复核。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代管单位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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