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售租房信息最高罚一万

扬州物业网 2014-07-08 08:30

7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办法中规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同时,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租赁房屋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报送、转报相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租赁房屋登记中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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