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水电保证金,不合理?
扬州物业网
2014-07-29 08:30
近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在城区长虹国际城小区租门面,物业公司却要收取5000元水电押金,要到退租时才退还这笔钱,如不缴纳就不供水供电。该网友质疑物业公司收取这笔钱的做法不合理。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上午来到长虹国际城小区。据小区物业经理康华介绍,由于之前商铺由商管公司统一租赁,期间一些商家未缴纳水电费便悄悄撤场,导致这些费用成为了死账。
物业公司开始接手管理后,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2013年9月起,小区物业开始与商家签订“商铺物业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商家入住前(办理装修手续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水电保证金,缴纳标准为餐饮、娱乐5000元;百货、服装2000元;其他类1000元。商家退场时,若无任何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将无息退还。
“协议由双方认可才签订,水电用的越少,商户交的保证金就越少,现在已经有20多家商铺签订了协议。”康华表示,这笔保证金主要是预防商户拖欠水电费,收取的费用都会进行严格管理。如果商户不愿意接受协议,可以进行水电户表改造,自行缴纳水电费用。
物业收取“保证金”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姜波律师,他认为这种方式属于商业市场行为,承租方若不认可物业的协议,可以自行选择不租商铺。
来源: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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