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区停车物业不能“乱”收费

扬州物业网 2014-08-12 08:30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出台,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小区停车物业不能“乱”收费

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我省出台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对广大业主关心的小区内车辆停放的服务费该如何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如何明码标价、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能收取哪些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解释。据悉,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小区停车服务费

按政府指导价收取

《办法》规定,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办法》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

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可建立平均工资水平

联动机制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值得一提的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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