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窃 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业主损失1万元

扬州物业网 2014-09-01 08:30

市民张小姐家里不幸遭窃贼“光顾”,张小姐从监控录像发现盗贼行窃如入无人之境,认为是物业管理疏忽才导致其财产受损,在该起盗窃案2年多未侦破之际,张小姐将小区“管家”告上了法庭,索赔损失14万余元。本案经该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赔偿张小姐财物损失1万元。

原告:

物业管理企业失职致失窃

据香洲法院介绍,原告张小姐是吉大某小区的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据原告起诉,2010年3月22日早上11时多,其出门办事,当下午3点多回到家时,却发现家中财物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从被告处调取的监控录像中发现,窃贼盗窃如入无人之境:犯罪分子乘坐一辆丰田汽车于当天10时46分从小区大门进入,大门保安没有询问和登记直接开闸放行。犯罪分子共4人,从10时49分开始至11时44分期间接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原告居住的单元大门一直敞开。期间,犯罪分子多次进出电梯,在发现原告出门后,便撬开房门,对原告家实施盗窃。随后,犯罪分子用几个袋子装着从原告家盗窃来的财产走出单元大门,乘车从出口大门堂而皇之地离开。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要对小区各种车辆实行管理,要核查进出小区的有关车辆及人员证件。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约定进行保安工作,导致犯罪分子乘虚而入,不但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而且,由于被告未登记犯罪分子的身份证等原因,导致盗窃案无法侦破,财产损失无法追回,所以被告应全额赔偿损失折合人民币143220元。

被告:

不负责室内财产

面对此番诉讼,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其不需要对原告家失窃负责。被告辩称认为,公司已在小区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了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并工作到位,对小区实施了尽职管理和服务。公司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负责,没有确保业主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保证义务。公司对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特别是室内财产不负有法定的保护和保管责任,不能以被盗事件发生的结果推定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此外,被告还认为,原告索赔的高额赔偿的依据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而该案至今未破,证明中的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也只是原告的报案陈述,真实损失是无法确认的。

■终审判决

法院: 物业有过错 需酌情赔偿

法院经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时近一小时内,原告居住的单元一楼大堂大门一直处于打开状态,让外来人员可以轻而易举地进入大堂,给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制造了机会,而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大堂大门打开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通过保安巡逻等方式及时排除,制止安全隐患,违反了小区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问题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家里被盗是因盗窃嫌疑人所致,被告未尽安全防范行为并非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被告仅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处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张小姐支付财产损失赔偿款1万元。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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