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用地停车物业该不该收费?

扬州物业网 2014-09-15 08:30

近日,一条“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朋友,你怎么看?”的微信消息被疯转,而这则消息被疯转的焦点是《物权法》中明确阐述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进行收费。一些有车的业主认为,根据《物权法》住宅小区属全体业主所有,物管收费于法无据。那么,小区内公共用地停车该不该收费?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又持怎样的观点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网友

物业收停车费无法可依

这条微信中提到,《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此,许多网友跟帖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收费是不合理的。因为停车费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作为物业公司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不存在土地使用费一说。而保管费有两个原则,一是自愿,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如果让物业保管车辆,那么物业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剐擦、划痕,作为收费方,物业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再者,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的小区服务单位,若小区按照停车场收费,就要出示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若不能出示这些证件,业主可以拒绝交费。所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力,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物业

收费是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

记者了解到,我市每个小区都按照自己的“规定”收费,并且价格不一。面对网友的质疑,物业公司有着自己的说法。物管部门收费有无物价部门的许可?记者走访了多家物业管理部门,他们都拿出了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我们是持证收费,透明收费,不是乱收费,收费行为合法。”不少物业公司负责人还表示,收费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其实收费意味着责任,车子被损伤或被盗就是责任。此外,这些停车费还要用于保安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管理人员表示。

物业公司收费后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管理吗?许多业主表示,物业公司就是收钱,车辆剐擦和被盗时,根本就不管。家住九州的张先生说,他们小区除了绿化带和小广场全是道路,小区业主有100多辆车,物业每车每月收100元,外来车辆停车超半小时每车3元。但车辆老被剐擦,找保安询问时,保安极不配合。他们只管收钱,并不负责车辆的问题!

物价局

批的是停车服务费,不是停车费

针对网友的质疑,物价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称,他们给物业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依据的是国家计委2000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强调的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是停车费,因为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关于停车费的法规。网友提出的问题有概念性错误,是不准确的。开发商在开发建房时,购买了这块场地,人家有权支配,这就和你想购买别人的东西必须掏钱是一样的道理。另外,收取服务费是物业公司在给业主服务,比如引导业主停哪儿、指一下路等。至于车辆出现剐擦,那是保险公司的事,业主和物业无需在这个问题上纠结。

律师:

部门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悖

就此事,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成震海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的收费没有法律支持,所以收取停车费不合法是毫无疑问的。物价部门向物管部门颁发了收费许可证,依据的是国家计委2000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而《物权法》是全国人大颁发的,从效力上讲,《办法》与《物权法》相抵触时,《办法》是无效的。但他也认为,现实中小区要规范车辆管理,业主们应该交纳一定费用,但这个费用不该叫“停车费”,而应叫“管理费”。管理费物业公司不能据为己有,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用在公共设施的维修或者是绿化上,但支配前必须经过业委会的批准。

成律师强调说,《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全部销售商品房后,随着房屋单元所有权的转移,小区内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应随之转移到小区业主名下。而物业公司是业主聘用的提供服务的部门,没有权力收费。物价部门将停车费说成是服务费,那么请问,物业公司收取服务费给业主服务了什么?是洗车了还是赔偿了被砸毁车辆?还有,物业公司即便提供服务,也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悖,这一点是明确的。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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