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接单》未签,物业费该不该交?

扬州物业网 2015-02-16 08:30

2010年底,董某购买了一套带前期物业的期房,签好合同付好款,只等着按时收房入住了。这天,终于接到了交房通知书的董某兴冲冲前往现场查看房屋,可当踏进房屋时,董某简直不敢相信,虽然合同约定房屋为“毛坯状态交房”,但眼前的房屋也未免太过“原始”:墙壁上水泥斑驳、地面凹凸不平、屋内水管等均未接通。当天,董某败兴而去,并未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单》,而开发商也未将钥匙交付董某。之后,董某忙于其他事务,直至二年后,当董某再次看到房屋时,发现屋内整洁、基础设施已完备,便联系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钥匙,但开发商称钥匙放于物业,董某可直接去拿。不想,物业却提出,两年来,物业用心帮董某照看房子,但董某分文未缴物业费,除非先把物业费补缴,否则拒交钥匙。董某觉得,当初房屋明显不符合交房条件,所以自己根本无法收房入住,更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所以,物业费不应交。

律师说法: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董先生未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单》是合乎情理,也与法不背。即使在《房屋交接单》签字,那也是仅仅是对房屋本身接收,而不等于对房屋质量的接受,产生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赔偿,包括但不局限于物业费。

开发商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如案例所述,也应及时修缮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买房者办理交接,如买房者拒收或拖延接收,则应办理不动产提存公证,视为房屋已交接,由此产生的费用一并由买房者承担。房屋一经交付,物业费自然由买房者支付。案例中董先生二年后才再次看房,不能排除有拒收或拖延的行为。

几乎每个小区都有个别居民不交物业费,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和居民的关系形同水火。物业公司因未缴纳的物业费,而扣押钥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是两个法律关系,房屋钥匙交接是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范畴,物业费缴纳是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范畴,物业公司通过正确的合法的途径解决,具体可以协商、发律师函、停止提供物业服务、诉讼等方式。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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