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今年起调整收费标准需经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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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 10:10
物业之家讯:近日,中山市物价局公布的《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规定,物业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经业主同意。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物业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确定。
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并在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重新签订合同确定。
《通知》还指出,物业服务费可实行包干制和酬金制。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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