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10月施行
湖北日报
2016-09-02 09:11
湖北日报讯 (记者彭一苇)小区车位不够、邻居家的大狗太吓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太难……这些小区里常见的问题怎么解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昨从省住建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该条例,全省将开展创建物业服务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活动,把业主的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价的重点。
今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物业服务管理体制、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运行、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具体行为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针对广大业主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也作出了回应。如规定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发生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房产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确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犬出户应当束链牵引等。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地将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把行业监管的重心转移到项目上来,在优秀示范小区的基础上培植一批物业服务品牌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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