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财物被盗起诉物业具有标杆意义
中山日报
2016-09-08 11:06
每月按时足额交纳物管费,物业公司的管理却让业主冯女士非常失望。两年前,家住港口的冯女士家中被盗,合计损失21 万余元。案件至今未破,冯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失职,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半损失10.5万元。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物管公司赔偿2 万元。(9月7日《中山日报》)
在现实中,当不少业主家中被盗,即使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与失职,报案后案件最终也未侦破。通常,大多数业主也只能 “自认倒霉”,却很少对物业公司“较真”——要求其承担“过失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而这位业主冯女士当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尽管物业公司辩称,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物业公司不可能完全杜绝一切犯罪活动的发生。但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物业公司 “撇清自身”的理由和借口。即使监控设备在物业公司接管前已损坏,物业公司发现后也应及时修复,如果无法及时修复,也应采取诸如提示业主注意、加强保安等防范措施。如今事实证明,并没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存在失职,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失职责任——赔偿业主相应“经济损失”,也是“罪当其罚”。
说到底,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物业公司同样也不例外。家中财物被盗,业主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追究物业公司的相应责任和失误,其标杆价值和意义就在于,不但约束和倒逼物业公司尽职尽责,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更要尽相应的义务,更激发了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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