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万科物业主动认罚

苏州日报 2017-02-15 10:59

物业阻碍园区法院依法查扣“老赖”名下的汽车,被罚30万元。物业申请复 议,被苏州中院驳回,维持园区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

苏报讯(记者 张帅)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阻碍执行,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出30万元罚单(详见本报2月8日A04版《物业阻碍法院执行被罚30万元》),之后申请复议,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昨天,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主动履行30万元罚款。

该执行风波是在园区法院追查“老赖”时发生的。季某在苏州开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他以做煤炭生意的名义向市民郭先生借款300余万元,之后分文未还,并毫不理会法院判决,成了“老赖”。园区法院在2014年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拍得100多万元,交给了郭先生。季某东躲西藏,法院多次凌晨执行,次次扑空。

本月7日上午,园区法院接到线索,10分钟后火速赶到玲珑湾小区查扣“老赖”季某的汽车,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由阻碍执行,被园区法院处罚30万元。

9日,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向苏州市中院申请复议,主要观点是:员工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而园区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按规定着装,没有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前天,苏州中院作出《(2017)苏05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查明:2月7日上午,园区法院接举报,执行人员穿着制服、乘警车前往万科玲珑湾小区地下车库查扣“老赖”季某商贸公司名下的车辆,张贴封条并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但物业工作人员以需要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到场为由坚持不予放行,构成了阻碍执行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园区法院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罚款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苏州中院认为,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不仅案件当事人应当尊重和履行,一切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负有配合、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未履行配合、协助执行义务的,应依法予以处罚。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以内部管理制度为由坚持不放行被查扣汽车,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称园区法院执行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全,未按规定着装与事实不符;认为园区法院应当出具协助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的理由于法无据。据此,驳回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园区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

昨天,苏南万科物业公司服从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主动向园区法院交了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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