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物业管理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大连日报 2017-07-27 09:01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大连市出台大连市物业管理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全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对纳入红榜及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间将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及全市范围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此外,根据规定,被列入物业管理守信红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间其所服务的物业项目符合物业行业扶持政策的,可适当提高该项目的补贴标准;公示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依据相关规定,如评标方法实行综合评估法的可在评分时加2分;如评标方法采取最低投标价法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守信红榜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

被列入物业管理失信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黑名单公示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依据相关规定,如评标方法实行综合评估法的在评分时减2分;如评标方法采取最低投标价法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非黑榜的企业为中标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公示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那么,发生哪些行为企业会被“拉黑”?

(一)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2.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5.擅自利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8.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9.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特别是维修不及时不到位的);10.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1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12.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或发生业主群体到市以上党政机关上访,经调查确属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行服务职责的;13.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采取断水断电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的;14.禁止使用电梯运送建材,不阻止吊装队伍在住宅区内无证经营、垄断经营的;15.在未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做好交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业主群体性事件的;16.参加物业服务企业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的。

(二)在市委、市政府、民心网、民意网等信访渠道被投诉,经核实确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非同一问题一个月内合计超过5条以上,或同一服务项目非同一问题一个月内超过3条以上,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拒不整改的。

(三)受到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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