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物业费还要缴公摊电费吗?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应

东江时报 2017-08-02 16:45

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 “小区业主向物业公司缴了物业管理费,还需要缴电梯、路灯等公摊电费吗?”日前,市民李先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他找出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管理费后就不应该再向业主加收公共电费分摊。

李先生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小区物业费成本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等。参照这一规定,电梯和公共路灯照明用电费是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物业公司收了物业管理费后就不应该再向业主加收公共电费分摊,此笔电费应记入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收入所对应的成本中。

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应,李先生所提到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在2004年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2003年12月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已废止。

惠州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现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商或物业与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相关费用。

在惠州放开前所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依据是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第72号令)的规定。以上二个文件的依据是我国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2003年12月出台了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惠州第72号令规定了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因此,如果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无论是放开前或放开后入住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来缴交公摊费用,如果合同约定了物业费当中不包含分摊费用则需要缴交公摊水电费用。

由《东江时报》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开设的《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市民如需了解价格政策,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可拨打《东江时报》新闻报料热线 (2239110),或发送手机短信至18898898855反映情况。还可登录今日惠州网,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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