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企业及业主多项违规行为将与信用挂钩

福州日报 2017-10-29 18:31

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好房屋安全监管的义务怎么办?业主拖欠物业费怎么办?遇上违规装修、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占用小区绿地这些恼人的行为又该怎么办?近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我市将首次把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物业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与企业或个人信用挂钩,并将会同多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物业、业主多项违规行为将与信用挂钩

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包括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低于B级的以及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均将被认定为物业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

同时,业主如果经法律文书认定,存在欠缴物业费,或违规装修,或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小区绿化等小区公共部位的行为,也将列入失信名单。

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监督指导区、街(镇)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按照年度信用得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又称AAA、AA、A、B、C五个等级),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惩戒,其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不得承接我市新的物业项目,项目负责人所管项目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随后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市所有物业项目的管理。

失信行为将由多部门联合惩戒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在物业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我市还将首次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措施包括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也将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公示,并影响其一系列项目许可证明的取得、参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招录)以及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活动,还将接受重点的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列入失信名单后有异议的,可以凭借有效证据到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列入失信名单的法人,经失信认定并被实施联合惩戒期间,在三个月以上周期(含三个月)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恢复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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