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供水供电企业不得随意停水停电

iwuye.com 2010-06-02 11:34

物业之家讯:昨天,《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若现有车位、车库已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确需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经业主大会决定对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收取使用费的,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水电:供水供电企业不得随意停水停电

《草案》规定,专业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费和随意停止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车位:占用共有道路设置车位应经2/3以上业主同意

《草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出售、出租以及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车位、车库用地已经由业主公摊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和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草案》还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未出售车位、车库不定期出租给本区域外的其他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需要的应当随时收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可用于出售的车位、车库等于或者少于房屋套数的,或者售后剩余车位、车库等于或者少于未出售房屋套数的,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现有车位、车库已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确需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经业主大会决定对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收取使用费的,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草案》规定,未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有车位的外来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短时间内临时停靠的除外。

物业交接:遭业主拒绝服务的原物业应当停止服务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为避免物业服务出现管理真空,《修订草案》对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手续作出具体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业主委员会明示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且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

延续服务期间,业主委员会明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接受其服务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停止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维修资金: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请下次业主大会审议追认

《草案》结合我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实际情况,规定小区物业出现紧急情况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草案》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损坏、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业主委员会报告的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可以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不得紧急动用。业主委员会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请下次业主大会审议追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在出现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情形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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