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到雨季,很多住在顶层的居民就开始打怵。家住立山区广场街道的陈强就是其中一个,前两天下了两场雨,他家里也跟着下起小雨:阳台上摆着大大小小的锅碗瓢盆接漏下来的雨水,叮叮当当地响了一晚,“我以前找过管修所,工作人员说大修需要业主委员会同意动用维修资金我们才能动。咱这都是老楼,也没有业主委员会啥的,这啥时候才能修上? ”
和陈先生一样,还有很多居民不知道,维修资金用来做什么?什么时候用?怎么用?而现在,随着《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出炉,今后,一个健全的维修资金的管理体系将在鞍山建立,市民能够更清楚明白地了解自己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中,不仅规定了房屋维修资金的收取、统筹以及应用范围、申请手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补充。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交存比例和方式、弃管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或住房灭失后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等都做出了说明。同时,《办法》也对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条件进行细致说明,像陈先生家所在的小区这种“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也在《办法》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维修资金的管理,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让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办法》中首次列出法律责任条款。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主体做出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除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在鞍山市政府网站全文刊登,并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7月16日前采取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鞍山市胜利南路3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114002联系电话:5582366传真:5529100电子邮箱:asszffz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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