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条例:小区内车位不能只卖不租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7月31日)经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建设单位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转让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物业服务用房至少50平方米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不按照规定配置的,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未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调整物业收费指导价应听证
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经济特区的实际和需要,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范围。政府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三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基准价根据相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车位、车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人出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转让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代收代交相关费用最高罚50万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者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物业聘用未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最高可罚20万元,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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