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榜催缴物管费 法院判物业公司不侵权

重庆商报 2009-03-27 05:06


曾经一度在重庆市闹的沸沸扬扬的“华新都市花园张榜催收物管费”事件,近日经过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和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管公司不产生效力,物管提供了服务就应该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同时,物管“张贴欠费明细表”没有恶意捏造,在做法上并不违法,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业主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条件及物管公司——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签下物管公约。一些业主以开发商部分承诺未落实为由,而长期不交纳物管费和部分物管垫付的水电费,总计欠费金额巨大,导致物管无法正常运行,于去年7月13日主动撤出了小区。
物管于去年8月3日,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出现了一张《都市花园业主2008年7月13日前欠费明细表》,将未交物管费的业主姓名一一罗列,催缴物管费。
这引起个别业主以侵犯了名誉权为由,将物管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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