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新规下月实施

闽南日报 2009-03-30 11:38

近日,记者从漳州市物价局获悉,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漳州市重新核定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此次新标准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车费用有最高限价

允许下浮, 不得上浮

漳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和市场调节价。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不得上浮。停车场汽车包月停放服务收费除按上述收费外可加收车位租金最高为120元/月、辆。

在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自行车每辆收费为0.2元,三轮车每辆为0.5元,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每辆为1元,小客车(12座及以下客车为小客车,含3吨及3吨以下货车)为2元,中客车(13座至24座客车为中客车,含3吨以上、8吨以下货车)为3元,大客车(25座以上的客车为大客车,含8吨及8吨以上货车)为4元。

在停车场内临时停放车辆,自行车每辆收费为0.2元,三轮车每辆为0.5元,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每辆为1元,小客车为3元,中客车为4元,大客车为5元,其中停车超过夜间12点重新计费。超过标准的属于违规收费。

临时停车场执行

一日一票制

非24小时看管为临时停车场,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亦被列入其中

由于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和市场调节价(不能高于政府指导价)两种定价形式,本次新规对各个场所也进行明文规定。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场所,如:码头、车站、医院、旅游景点、交通违章(含事故)暂扣车辆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公共停车场(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置标志牌、标明界定范围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场所,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小区和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小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此外,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等所有临时停车场,执行一日一票制,超过零点重新计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车主停放前必须事先告知并发给有效票据,否则车主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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