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率先出台《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让老旧住宅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有人做事,并按规范行事,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成都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最佳宜居城市的客观需要,成都出台了《办法》,对申请列入名录的其他管理人,还有“门槛”限制。《办法》中确定,包括社区服务机构、民办非经营性企业及由国家物业管理师、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具备必需的物业服务设施设备、负责人取得国家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服务人员取得《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以下简称执业名册证书)。据了解,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名册是由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面向社会推荐,供业主、业主大会或管委会选聘除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管理人的名册。
“不仅如此,为了我们今后的动态监管,凡是加入名录的企业,还必须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信息,因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是我们促进和谐物管建立的有效手段。”负责人如是说道。
“我们建立的全市统一名录,将颁发统一的证书。”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办法》中明确,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名录;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其他管理人)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考核,并填发名录证书。“名录证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二年。”负责人说到。
《办法》中明确,其他管理人可依法受业主、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委托,为老旧住宅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工程、零星住宅楼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住宅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
在履行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办法》对其他管理人也进行了要求。“受聘的其他管理人应当在物业项目服务中心公示名录证书,并遵守物业服务的行业规范。”负责人介绍说,其他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的承接验收、档案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统计报表等义务。其他管理人依约承担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责任;可以将受托提供物业服务中的专业工作,分项委托给其他专业单位。
除了履行义务之外,《办法》也对其他管理人的服务“禁区”进行了划定,凡是出现将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规行为”的,都将进行信用减分的处理,而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受到除名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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