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宅管理办法出台 每平最高交存145元

iwuye.com 2009-12-16 10:52

物业之家讯:昨日,记者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获悉,西安市有了第一部关于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即《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23日正式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

新的办法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何时交存维修资金?有无利息?维修资金的使用谁说了算?哪些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无物业小区能否申请维修资金?怎样办理?违反规定有何处罚……记者就广大市民所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王建安主任。

西安市首部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昨日下午,记者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起草、修订,日前西安市政府以市长令签发了《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12月23日正式实施。自此,西安市有了第一部关于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为了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据介绍,西安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始于2000年,同全国其它城市相比起步较晚。虽然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效力不高,同时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设部、财政部重新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使得西安市原有的规定表现出了较大的滞后性。因此,为了加强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社会稳定,制定了本办法。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是西安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西安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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