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入住前缴存
物业之家讯:昨日起,漳州市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住维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即多层建筑交存标准为4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为60元/平方米。
漳州市房管局将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维金专户,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维金存入指定的账户中。等到首期住维金用完之后,再缴存下一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归集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但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
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正式施行。随后福建省各个地市都相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明确缴存标准。
记者从漳州市房管局获悉,上月底,漳州市正式出台《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并于元旦起正式实施。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两年调整一次。
日前,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2009年市区住宅(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结果,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800元,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200元。
据悉,2010年1月1日起漳州市区销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项目,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前,负责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录入到房管局住维金管理系统,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和明确住维金缴交的有关事项。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审验市区住维金交款凭证。
2010年1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1日后办理交房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应提前20天书面告知市物业管理站,负责将住维金的相关信息录入房管局住维金管理系统,并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交付给业主。
对于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向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建,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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