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房屋安全可随时启用维修资金
物业之家讯:商品住宅小区建设共用消防设施,如果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提议没有得到2/3业主同意,结果会怎么样?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消防条例》,新法规明确——小区共用消防设施动用“维修资金”不会遭遇“2/3尴尬”。
“2/3同意”导致维修低效率
雷雨季节,小区的避雷针坏了;顶楼业主的屋顶忽然漏水……赶紧修理吧。可是,依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法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种体现“多数人意愿”的制度设计却也造成了不少“维修难”。
2006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针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执法检查中,就有立法专家提出,既然“2/3”导致如此低效率,立法就应该设定“强制维修”——当小区物业被损坏,对小区公共安全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威胁,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紧急维修,而不必拘泥于“2/3多数同意”。
“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专项维修资金难落实,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予决定,或者违法作出决定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凌说,在制定《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过程中,“2/3尴尬”受到立法者的特别关注。
“强制维修”旨在维护公共安全
“《物权法》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张凌说,但针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在2007年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都作出了特别规定。
为此,消防条例第17条第三款增设新内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防范火灾险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一旦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即可随时启动,不必拘泥于“2/3”多数意见的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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